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著作權】機關採購標案誤用他人著作的民事賠償問題

  在大政府主義的思維下,機關為了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往往需要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社會動員取得資源,否則在機關有限的員額下,預算實不足以支應日漸膨脹的公共需求。然透過標案向廠商採購的財物或服務,有時會涉嫌侵害到第三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機關此時雖無故意侵權,不會被論以刑事責任,但會不會遭法院認定有過失,而遭著作財產權人追究民事責任呢?在審理這個問題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採購契約的約定是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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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民事】張榮發的遺囑是哪一種類型?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一份遺囑,內容載明存款、股票、不動產,都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同父異母的張國政則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這場遺囑有效無效的訴訟,暫且不管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最終訴訟在今年判決確定該遺囑為有效而告定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想要寫遺囑的人,如果是要作密封遺囑,就要對這個案例,稍微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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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員輕生事件之法律問題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新北分署所屬吳姓職員在辦公室輕生,新聞甚囂塵上,對於謝宜容分署長是否有霸凌行為,紛紛開始討論,真相如何,尚有待相關機關調查,始能更清楚釐清事實真相。而謝宜容本人則發出聲明表示部分同仁反映其擔任分署長期間,於處理公務過程,有說話音量咆哮、情緒控管不佳、LINE傳訊不當指揮監督、過度要求行為,造成同仁們受挫受傷並承受重大身心壓力,其完全虛心接受,坦然承擔責任。其中,勞動部關於謝宜容的處分及對吳員的撫卹可能會如何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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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著作權】員工洩密無罪但侵害公司著作權的刑事案例

  著作權和營業秘密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部分,都是企業、公司用以保障自己財產的一項工具,然二者相比,營業秘密的要件卻相當嚴格,如果不具有秘密性,或是沒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沒有產業利用價值[1],都不受營業秘密的保護,刑法的工商秘密的標準雖然較營業秘密寬鬆,然是否具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仍是判斷是否成立工商秘密的一大因素。相較之下,著作權只要符合最低創作性,基於小銅幣原則或是美學不歧視原理,素人所寫的一篇文章、小孩畫的一張圖、拍攝的一張相片,都有可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比起營業秘密,公司更多時候其實是可以利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的。近日有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刑事判決就充分闡釋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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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政府採購】已通知而尚未刊登為黑名單廠商可否參與投標?

機關辦理採購,可以規定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次,針對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還可以另規定投標廠商的特定資格,例如應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此故,就前述廠商的基本資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訂立了《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先說何謂巨額採購?採購金額之工程採購,為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一億元以上;勞務採購,為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就是屬於巨額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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