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如何撤銷對不孝子孫的財產贈與?

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因此,如果不孝子孫有構成前述條文要件之行為,老父母就可以撤銷贈與拿回財產。此外,民法第99條第1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第2 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在某些贈與,父母會訂立一些贈與的條件,像是子女做到哪些事情就贈與出去,或是如果做了哪些事情就要返還贈與,這就是附有條件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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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販售黃牛票必須負什麼法律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販售黃牛票主要依據,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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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肩膀動能力喪失三分之一算是重傷嗎?

依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意旨:「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之重傷,係指除去同項第1款至第5款之傷害而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者而言;所謂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於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者而言。如僅右肩活動度喪失『3 分之1』,即未合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自與刑法所謂之重傷害意義不符。」除了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一耳或二耳之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之機能等這種五官功能的毀敗等,其他關於類似重傷認定,實務多以此為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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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說「讓你店開不下去!」會構成恐嚇罪嗎?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讓人的店開不下去,就符合前述條文中所稱的「財產」,甚或關乎老闆、店員的身體、自由、生命的刑法法益,依社會一般通念的理解,就是要以加害前述法益的方式來恐嚇對方,例如今年六月橋頭地方法院就有個判決提到:「……由『O哥』向OOO恫稱『幹你娘機掰,你如果不退押金我就讓你店開不下去』,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彭成立,使OOO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與『O哥』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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