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沒收判決與量刑(三)-最高法院對沒收判決一部上訴一案之回應
甲為A、B及C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需負責扣繳員工薪資所得稅款、開具扣繳憑單並會報該管機關查核,然甲卻與乙、丙、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二人於○○○年至○○○年間直接或間接陸續取得實際在A、B及C三家公司工作之員工,以及未任職之人頭員工之個人資訊,由乙逐年製作記載有浮報或虛報薪資等不實內容之該年度員工薪資所得表等業務文書,並交付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透過電腦設備,將A、B及C三家公司之「薪資給付總額」及「已扣繳稅額」等不實內容,登載在甲職務上應製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電磁紀錄上,向國稅局以網路申報,使國稅局承辦人員誤認A、B及C三家公司有給付高額薪資及預扣繳高額稅款,甲等人也因而詐得系爭退稅款項。嗣國稅局查核時發現有異,乃重新核算A、B及C三家公司之繳稅情形,始循線查悉上情。

【商事】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如何監督公司:以永和膠業廠案為例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公司」)的鄭姓董事長,同時併為執行業務的股東,除了從未依法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亦未將永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帳冊提示予股東們審閱。永和公司的鄭姓股東於是依公司法(下同)第109條第1項準用第48條規定行使股東監察權,請求鄭姓董事長提出前揭財務報表及帳冊。

別再讓火神留淚:請政府持續改善消防員的工作權益
上周末(05/26)深夜,位於新竹市東區的住宅大廈竄出火舌。當地警消獲報後,立即派遣人員至現場展開搜救行動,並協助多名住戶疏散至地面;歷經約40分鐘順利控制住火勢。
詎料,接近凌晨時傳出仍有民眾受困於大樓內的消息。李詠真、周立鑫兩位消防員聽聞後,便奮不顧身再度進入火場執行搜救任務;然二人似因氧氣瓶耗盡而在大樓樓梯間昏迷。緊急送醫後仍雙雙宣告不治,不幸於本起火災殉職。

【政府採購】齊天國際勾起你心中的惡:淺談投標廠商之資格
摘要:為確保投標廠商具備履約能力,立法者參酌稽察條例、審計法施行細則等法令,於政府採購法明文規範廠商投標時應具備的資格。如按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一般採購時,得依實際需要,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民事】遊樂園跌傷之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問題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遊樂園確實未提供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服務。亦即「按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遊樂園應就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一節,負舉證之責。但是,甲於下車時因下車處凹凸不平並有黃土、沙子、碎石、落葉等雜物以致其踩踏時滑倒,足認系爭下車處之地面不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安全性。再則,遊樂園提供之服務具有危險性,即該爭下車處地面欠缺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令人失去平衡滑倒之虞,可見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卻於本件事故發生時未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而於甲滑倒受傷後,在發生意外的地點加設水泥鋪面,同時設立新的警告標語與漆上黃線警示,足見園方在事故發生前,現場並未提供合理的安全措施,因此判決遊樂園應賠償包含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下同)1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