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年終獎金有可能被認定是工資嗎?
被害人因為發生車禍向加害人求償,關於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在請求損害賠償時,通常的案例,加害人對於被害人請求本薪、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端午/中秋獎金等部分,因為未設定特殊條件即發放,乃單純勞務之對價,而屬工資,加害人對此通常較無問題;但是,關於「年終獎金」部分,加害人多會抗辯因涉及被害人之公司獲利情形,該項給付有不確定性,且具有勉勵、恩惠性質等,故不應屬工資。然而,實務上仍有可能認為「年終獎金」若屬經常性給付,還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

【刑事】民選公職人員被判刑 會被停職嗎?(二)
上一篇已經討論完地方首長之停職,接下來就要進入到立法委員是否會被停職的問題了。如同之前所述,地方首長之所以被停職是因為地方制度法有明文規定判刑後停職的要件,那麼,針對立法委員是否有相關的停職規定?答案是:沒有!

【刑事】公司美編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圖片的刑事責任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某禮盒公司的美編人員,為了替公司網站放一張芒果禮盒的圖片,沒有自己去找個芒果來拍照,竟然是在網路上搜尋芒果的圖片來用,遭該圖片的著作人發現,提起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除了自己可能背上刑事責任外,還連累公司一起被起訴,讓許多網友感到意外。

【政府採購】驗收後再發現瑕疵,機關可以再主張減價收受嗎
所謂減價收受,係指在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所採行之履約方法,以減少價金之方式來衡平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2項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即是減價收受的明文規定。而按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條文的文義意旨來看,既然規範要件是「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則在驗收後經一段期間始發現履約標的有與規定不符的瑕疵,似乎就沒有再讓機關主張減價收受的空間。

【政府採購】投標廠商提出不實文件的法律效果
近日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遭報導經審計處調查,發現投標廠商似有以不實文件投標之不法,招標機關新北市政府卻仍允許該廠商繼續履約,並未因為審計部的調查結果,與該廠商終止契約,新北市政府表示如果不讓廠商繼續履約,對於公共利益損害更大,所以才會做此決定,不過採購法向來對於提出不實文件的投標廠商向來是相當嚴苛的,新北市政府此一決定合乎情理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