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刑事】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通過 科技偵查法源授權(二)

上一篇中概略探討了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於新增科技偵查手段的一些具體規定,然而有些學者卻認為此次修法仍有不足之處,其一為科技偵查的一般授權規定於此次修法中付之闕如,在一般侵害程度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下,第230條及第231條第2項即可成為其法律授權依據,亦即係授權司法警察干預基本權之偵查概括條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而針對隱私權高度侵害的科技偵查手段,對於一般授權規定卻沒有新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也提到:「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前段、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及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僅係有關偵查之發動及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官)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裝設GPS追蹤器偵查手段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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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民事】重度精神障礙者請求扶養訴訟爭議問題

假若重度精神障礙者,在申請《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生活扶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假若遇到主管機關從嚴認定家庭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而認多年失散的兄長亦應列入,而不予核准低收入戶,此時未受監護的重度精神障礙者,可以自己名義或友人可以協助以其名義向法院對兄長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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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政府採購】在施工規範上設計特定「技術規格」構成違法綁標罪?

如果受機關之委託,為了讓建築物達到一定功能目的(如:防火、耐震等),而在施工規範上設計了特定參數的「技術規格」,要求得標之承造廠商使用該特定規格之設備,且未標註同等品,是否會構成政府採購法(下同)第88條第1項之違法綁標罪?換言之,特定技術規格,就等於「綁規格」嗎?非也!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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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政府採購】陪標緩起訴之刊登採購公報的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第2款「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機關發現廠商有前述情形,則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就是借牌被停權的規定,也就是說,借牌的情形,就算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未被起訴或未被判決有罪,都是可以被停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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