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採購機關不當限制競爭會讓契約無效嗎?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為鼓勵廠商競爭,促進公共利益,對於廠商以詐術圍標者除訂有刑事責任、行政停權責任等外,對於採購機關也有明文規定,原則禁止機關以「綁規格」的方式來限制競爭,以防杜官商勾結,有替特定廠商量身打造標案,輸送利益的圖利行為,這一點可自採購法第26條第2項看出:「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然刑事法院不乏有承辦人因為惡意「綁規格」,而遭判決有罪的案例。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業務的公務員要修習採購法課程嗎?
經手過政府採購的公務員或廠商,往往會感嘆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多如牛毛,有時一個不留神就可能出問題,引來長官批評,然對政府機關來說,向民間採購又是不可或缺的事情,畢竟政府不可能自備所有政策所需要的設施、勞務、財物,公私合作、社會動員,對於日漸增加的國家任務來說,政府採購常常就是唯一解法,為了讓機關採購業務可以順利進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5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但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希望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提升公務員的採購法能力水平。

【政府採購】員工找人陪標會害公司被判罰金刑或停權嗎?
現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即公司的董事長、員工執行職務構成採購法的刑責時,公司也要負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公司是虛擬法人而非實體存在,不可能把公司關起來,因此公司不會被判處徒刑,這時採購法的設計是要公司負擔「罰金刑」,學理上稱為法人刑罰或是法人刑責。

【政府採購】履約廠商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政府採購法議題
近日有媒體報導,有政府採購案的履約廠商涉嫌侵害大陸作家的著作權,招標機關雖稱據廠商所言,並無侵害,然相關證據卻遭網友質疑欠缺說服力,甚至有造假的嫌疑,遂又主張履約廠商與大陸作家的作品屬於「平行創作」,然卻未能提出創作過程,以證明具高度相似性的作品確實為自己獨立創作的成果,致生招標機關是否該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追究廠商責任的聲音產生。就法論法,倘若有廠商於履約過程中,侵害他人著作權,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

【民事】遺失物之報酬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同條第2項:「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