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等標期」案例解析
《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第2項:「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1項:「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第2項:「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不算入。」
《政府採購法》第93-1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第2項:「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商事】劉德音即將退休:如何選出護國神山下一任董事長?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長係居於經營階層最核心的地位,甚至可說是獨攬大權,故同時也是經營權爭奪戰發生時的兵家必爭之地。
緣董事長的權力展現於以下四個面向:其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原則上皆由董事長召集。易言之,是否召開或於何時召開,原則上皆由董事長決定。其二,董事長係董事會、常務董事會的當然主席,會議的議題及程序皆由董事長主導。其三,董事長是董事中唯一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者。其四,就一般業務而言,董事長甚至可自為處理,不必召開董事會決定。

【商事】新光人壽增資:以現金增資提升資本適足率?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2023年上半年度的資本適足率(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簡稱「RBC」)僅有184.38%,未達法定「資本適足」之等級[1]。為此,新光人壽屢遭我國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切提醒[2]。

【刑事】失去鈔能力的假面甜心,第三人具保能隨時退保嗎
人稱「假面甜心」的台北市前市議員林穎孟,日前因利用前男友詐領助理費遭臺北地檢署偵辦後提起公訴,本案偵查中檢察官命林穎孟提出新臺幣100萬元具保,當時還一度籌不出保金準備在拘留室過夜,幸獲當時的男友誠泰銀行少東林致光具保才不用入住土城看守所。不料兩人去年底感情生變離婚,林致光因此聲請退保經法院獲准,臺北地方法院並於23日開庭時命林穎孟再次具保100萬元,林穎孟委任律師當庭抗議太過匆促,還讓妹妹在晚間急忙湊足保釋金才免去羈押。那麼具保人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退保呢?

【政府採購】容易遭檢警認定重大異常關聯的詐術投標案例
近日高雄地檢署起訴了一起市立殯葬處採購弊案,被告遭檢察官認為涉嫌「圍標」,而依照政府採購法起訴,據新聞所載採購機關辦理「一○九年度冷凍室、停柩室、禮廳及運屍等現場勞務委託」採購案,這類採購案依慣例投標廠商多以零元投標,目的是獲得標案後可優先接洽家屬,爭取往生者後續殯葬服務機會,該案中雖有多家廠商投標,然彼此約定若得標後,會交由某廠商辦理,等於投標時就沒有得標意願,因此最後遭檢察官認定涉嫌圍標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