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可自己維生就不能再找兒要錢了
依民法第1114規定,父母對子女有請求扶養的義務,若老父逐漸年邁,是否就一定可以找成年小孩要多點錢扶養呢?這個問題,經常困擾了許多子女,最近又有類似的新聞案例。
一位薛姓父親,嫌一對兒女每月只給三千元扶養費過少,因此,向法院聲請要求兒子每月給付一萬元扶養費。父親主張兒子結婚後住進岳母家,對他很少關心,而且生活費給得太少,自己已退休沒有工作,他希望子女一個月給一萬元,且能經常帶他出遊。兒子則喊冤,表示父親是公務員退休有十八%,生活過得很好,且經常出國遊玩,自己要養家養小孩,還有房貸要繳,能力有限,而且也有定期與父母聚會,過年也有包紅包表示心意。本案經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位父親有二間房產,還有有股票,財產總額至少有三百多萬,況且其銀行的當年利息所得比前一年高,也有不少利息所得,可見他該年度並無動用存款。另外,三年出入境次數達二十二次,因此法官認為老父親的主張沒有理由,駁回其聲請。
依據民法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也就是說,父親如果要求成年子女扶養時,必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之要件。所謂維持生活,像是一般日常基本生活之食行住行費用,若能倚靠自己所得、利息、收租或是存款等等之金錢加以維持,就非屬不能維持生活。因此,若父母親可以維持生活,就不應該向子女請求給付金錢扶養了。像此案例,父親自己也有存款,每年利息頗多,也有房產,可以靠自己維持,就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向兒子要錢,實在沒有道理。
此外,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還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說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有可能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其實,關於父母子女間的金錢扶義義務,最好還是雙方溝通協議,上了法院就難看了,千萬不要再有養兒防老的觀念,子女長大有自己的新天地,靠自己維生,利己利人啊!
父可自己維生就不能再找兒要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