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裡還能應有盡有,誰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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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受刑人的妻子因擔心丈夫在裡面過得不夠好,遂拜託一位監獄管理員幫忙偷渡東西進去給在裡面吃免錢飯的丈夫,她第一次是將五萬元現金和六顆蘋果交給管理員,管理員將現金和其中三顆蘋果留下,其餘的偷渡進去給該受刑人。一回生,二回熟,之後再也不怕丈夫在裡面挨餓或沒錢用了,偷渡進去的東西越來越多,應有盡有,蘋果從一開始的幾顆變成一箱,還有球拍、外套、茶葉、餅乾等等,而那些東西當然監所管理員也留了一些在家裡吃。監所管理員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受刑人的妻子被判三年五個月,可上訴。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須以行賄人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賄為成立要件,若非具有關於違背職務之對價關係不能構成本罪,又該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亦即須以該公務員有該項職責為前提要件,若無此職責,自不成立該款罪名。監獄戒護科的管理員負責掌理受刑人及被告之飲食、衣著、用品之分給、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處理,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受刑人攜帶或是由監外送入之財物,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應斟酌受刑人保健上之必要,給予飲食、物品,並供給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若送入的財物不適當者,應退回。因戒護科管理員有此職責,故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提供東西的自然也逃不了,因此受刑人的太太也被判了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