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袋廣告內容爭議法律問題
過年期間,很多企業商家會推出價惠價格購買福袋活動。有的福袋內容物,只知大概,不知其詳細,店家多會宣稱福袋內容物絕對物超所值。因此,經常吸引不少人去買福袋,碰碰運氣,反正就算不是百分百自己喜歡的東西,但還是比買價來的便宜,都會覺得划算。然而,若雙方對於福袋內容的價值有認知的差距時,容易引起爭議。
最近,就有網友爆料說買了二千多元的新年開運限量福袋,賣家廣告說每只福袋商品定價都會超過五千元以上,消費者認為內容物只有一雙三千多元的球鞋及一個找不到定價的腰包,表示不滿。賣家則表示是指商品價值,不是指商品售價,引發雙方認知不同的爭議。
過去,也發生不少福袋內容物與店家宣稱的價值相符與否,遭到消費者抱怨的情形。買賣福袋,本來是開心福氣的事,若因商家標示不明或是廣告不實等情形,而讓消費者誤信購買,確實會讓消費者不開心。像是曾經有百貨公司推出新春福袋,有一項大獎是來回機票,號稱價值高達三萬多元,抽中的民眾卻發現只有一萬多元的價值,認為標示價格貴的誇張不合理,百貨公司則表示機票價何是浮動的,向航空公司買時就是三萬多元,也引發爭議。還有一位民眾花二千元買了二個飯店住宿福袋,福袋內容是近萬元的總裁套房住宿券,後來發現使用住宿券還要付一成服務費、清潔費及早餐費等,抱怨不划算。
原則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其次,依公平交易法第21 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再其次,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過年買個福袋,本來是買賣皆歡喜的事情,若因廣告內容有引人誤會或不實的情形,不僅店家可能被開罰,也會喪失消費者的信任,銷售福袋的店家,一定要注意廣告的內容。準備買福袋的消費者,也要仔細過目福袋的詳述介紹,免得買到不喜歡的東西,或是發生與店家認知上不同,那可就是不開心的福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