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超徵與惡法亦法
近幾年,政府稅收超徵5千多億元,薪資水準卻沒有上揚,一般人民怎麼想也覺得不對勁。關於政府的收支涉及預決算,若政府的錢不夠用,還有舉債的問題。長期以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不足以支應歲出,採赤字預算編列,雖然舉債數字下降,政府未多加償還整體債務,總體國債數字仍居高不下。
依預算法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且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例外才是舉債。偏偏經常收支不平衡,收的不夠支,政府就要借錢來花用,就是舉債。目前狀況,依照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中央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尚在法定限額範圍內。
歲入預算是對國家收入的預估,包括稅收及非稅收二種,財政部表示其中「稅課收入預算數」是參考預算籌編作業當時稅收徵起情形、未來經濟景氣預測、稅制調整與租稅協定等因素,並按各稅目特性推估的估計值。稅收編列預估值過低,造成超徵現象。是否政府故意把實際可收稅入編得低一點呢?或是政府故意硬去向企業或人民,擠出更多的「合法稅收」呢?長久以來,政府部門不精準編列,造成人民莫名無形被「合法」多收了稅。稅改團體更認為,政府惡意查稅才會造成「不預期」超收。就算政府百般強調「合法稅收」,不過對於被超徵的對象,卻頗有「惡法亦法」的感覺。
因此,有人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超額徵收之稅款-歸還於民」。財政部則認為「考量目前中央政府約有5.3兆餘元累積債務,未來中央政府如有賸(盈)餘,優先償債較為適宜。如將稅收實際數大於預估數部分退還民眾,必須舉債,若此退稅利益由當代民眾享受,差短及債務增加由下一世代承擔,恐生代際公平疑慮。」依照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編列債務之還本。還有,可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財政部一年前的新聞稿也說:「106年全國賦稅收入連續第四年超徵,雖有助於增益政府財務調度空間,惟近年中央及地方財政收支仍處於差短狀況,長期債務未償餘額有增無減,超徵之稅收未來宜用於還債以及降低赤字,以確保財政之長期穩健性。」方向上是正確的。
但是,政府真的有增加還本數額嗎?這些年來的實際還本數與預算數相同,並沒有將超徵稅收拿來還債,這幾年超徵幾千億元,稅改團體就質疑錢跑到那裡去了?甚至於認為國債數字從2004年的3兆多元,到了2017年變成5兆多元,質疑財政部說超徵稅收用於還債,並非實在。
再來,行政院宣布由於去年稅收超徵,就超徵部分將研擬用途,有媒體報導蔡英文總統認為這些超徵的稅收紅利,應該分享給經濟弱勢。甚至有傳言將採取一次性方式,發放現金給月薪3萬元以下的民眾。消息一出,隨即引來不少民眾反彈,不願意自己辛苦貢獻的國家稅收,遭政府濫用。
無論是企業或受薪階級,都是政府課稅來源,受薪階級稅收非常穩定,通常不會少也不會多。相當形式來講,超徵來源來自於有錢人或公司法人,無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都在於有錢人多繳稅。然而,為何公司法人的營業收入增加及國家稅收提高呢?實質層度而言,受薪階級辛苦工作,公司行號省下幫受薪階級加薪的成本,轉換成營收,一定比例化成稅捐繳給國家,若要直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增加,與普羅大眾受薪階級的貢獻一刀兩斷,恐怕過於武斷。
營業稅的增加與受薪階級更有密切關係,因營業稅是間接稅,形式上是營業人繳納,實際上是消費者在負擔。台灣營業稅採取「內含」而非像日本的「外加」,所以消費者多半無感,受薪階級是台灣最廣大的消費者,就營業稅的增加有實質貢獻,對於超徵部分,應該也有發聲的餘地。
回到國家財政支出面,超徵的稅收可用在清償債務或做為經濟誘因來達成部分政策目標。超徵部分可做為明年減少舉債的籌碼,避免財政支出,輕稅收而重舉債;至於經濟誘因的部分,可採取某些減稅政策來獎勵新創產業的投資,例如網路金融服務、AI智慧醫療與長照、生物科技或新藥研發產業等等。
政府超徵稅收,若胡亂大撒幣的政策性買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也是錯誤的運用方式。政府以近年財政改善,運用部分資源照顧經濟弱勢或還稅於民,應考量其比例數額。合法超徵稅收之後,姑且不論歲計賸餘僅是帳面數字,假若認為是這世代的努力,規畫以歲計賸餘發放經濟紅利或照顧弱勢,尚無不可,但就像只能用利息來獎勵,不能將本金都花光的概念,比例上一定要嚴格限制為妥。
最後應強調,超徵的稅收,形式上就算是依法辦理所收稅入,對一般人民(包括財團、企業、有錢人)而言,或許有種惡法亦法的無奈。不管如何,既然木已成舟,政府該划往那個方向,要小心謹慎。否則,遇上暴風雨而翻了舟,可就麻煩了。面對未來,希望政府課稅收入的預估值技術能再進步些,就過往的稅收超徵,該還債的就拿去還債,僅留小比例來發放經濟紅利或照顧弱勢,相信會是較公平合理的運用方式。
全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819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