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擅用圖片之違反著作權法賠償問題
網路賣家,若想讓自己商品賣相好,通常會使用精美的照片,以吸引顧客上門,但是照片最好是自己拍的,否則使用他人拍攝相片,原則上要經過授權,不然容易出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從韓國紅到台灣的小雞麵,有民眾網路開團,直接在網路下車相關業者設的商品照片,結果被提告侵害著作權。類似案例,網路賣家雖然表示很委屈,不過經營團購,商品照片真的不能隨便使用。像是前述從韓國紅到台灣的小雞麵等商品,類似這種相片侵權的案件一年有一千多件。有些攝影著作權人本身也是網拍賣家,自行拍攝商品上傳到頁面,然而其業者若貪圖方便直接複製使用,就會有問題。最好使用自己拍攝的商品相片使用,因為他人拍攝的商品圖片,屬於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複製使用就是重製行為,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利。
關於侵權賠償部份,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第3項:「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例如,被害人主張不易證明損害,得主張一百萬元以下的酌定賠償額,對於許多小小的網路賣家來講,是很高的賠償金額,請千萬要注意。當然,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也不會隨便亂認定,被侵權者也不能恣意大開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