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怎麼認定成立或不成立?
在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後,將在下周舉辦修法後的第一次罷免投票,有別於修法之前的必須要超過一半人出來投票的高門檻,修法之後有認為會讓選民更願意出來表達意見,但到底要有多少比例的人出來投支持票,罷免才會成立?或是如果沒有多少比例的人出來投贊成票,罷免會不成立呢?
依照2016年底所修正的選罷法規定,罷免成案而要進行投票,修法後刪除過去必須要有一半的合格選舉人出來投票的限制,改成贊成或是反對罷免案的人的正面對決,不過,為了避免太少人出來投票,產生少數選民罷免當初多數選民支持的被選舉人,仍然設置了贊成罷免之選民至少要有全體選民的四分之一的門檻限制(選罷法90條1項)。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地方的選舉人有二十四萬人,要罷免該地的立法委員時,就至少要有六萬的選民出來投贊成罷免票,且贊成的人多於投反對罷免的票的人,罷免才會成立(選罷法90條2項)。目前台灣在修法之前尚無通過的罷免案例,就可以知道要罷免是多困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