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是人3-性騷擾不處理不行(上)
問:伴澤在黑星銀行擔任業務工作,經常與主管在外與客戶應酬,高大挺拔的伴澤,頗具姿色,被客戶的高層虎姑婆看上,在應酬吃飯時虎姑婆伸出虎爪對伴澤手來腳去,毛手毛腳,伴澤不甘肉體受辱,飯後向銀行主管反應,主管害怕失去大客戶,也不敢處理,心想是客戶對伴澤性騷擾,而且是在公司場所以外,公司應該沒有任何責任,伴澤該如何處理呢?
答:
人間有一種法律叫做性別工作平等法,希望老闆提供員工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如果老闆知到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然可以處罰公司10-50萬的罰款,問題是什麼叫做工作環境,跟客戶吃飯是在公司以外,性騷擾的人又是公司以外的人,公管的著嗎?公司司還有責任嗎?實務上有些案例,主管機關跟法院認為既使是在外應酬,實質上還是屬於工作範圍內,就算是客戶對員工有性騷擾的情形,公司還是應該有責任要做出適當的處理,否則有受罰的可能。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82號判決意旨:
原告雖以前開情詞指摘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云云,惟揆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希藉以提供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以免侵犯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 或影響工作表現。其所稱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固不以滿足被性騷擾者之感受為必要,但若機關、學校、團體或事業單位於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未以審慎態度視之,並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以免被性騷擾者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難認已盡其法定義務。查原告自100 年2 月間知悉A 君之申訴案件後,其間,除研議資遣A 君方案外,並未就A 君之申訴案件採取相應之適當措施,迄100 年4 月28日始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核諸前開說明,殊難謂其已盡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 項規定「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