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是人4-想離職拿錢來贖身?
阿彬剛剛出社會,找到一份在便利商店打雜的工作,老闆阿P要阿彬簽下工作契約,約定只要阿彬3年內一離職,不管任何理由,必須要賠20萬元給老闆,阿彬實在找不到其他工作也只好答應,上班以後,阿彬常常挨老闆罵,老闆又常常說他的工作有弊端,要徹查他的工作內容,阿彬才作不到2個月就氣到決定離職,老闆能夠要求阿彬賠20萬元嗎?
勞基法雖然沒有限制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但是也沒有禁止勞工跟老闆約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跟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了保障勞工離職的自由,這種約定必須要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才有效。所謂「必要性」,是指老闆有透過約定工作期間保障自身預期利益之必要,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是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例如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符不符合比例。
案例中,阿彬只是在便利商店當店員,除非老闆可以證明為了讓阿彬可以作好店員的工作,老闆必須支出有非常高成本的訓練,長期訓練阿彬,阿彬經過訓練後也是公司不能替代的關鍵人物,而且這些公司投入的成本必須要3年才能回收,否則便利商店店員月薪大概是2萬五到3萬五,一離職必須賠償20萬元,法院可能會認定這樣離譜的契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