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刪除電腦紀錄的犯罪問題
員工離職時,若僱主認為其所使用的電腦的相關資料,應予保留不得刪除時,離職員工不得以自行使用為理由,而無故加以刪除。如更離譜跑回公司偷偷刪除資料,更是罪加一等,最近又發生一起類似的新聞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針對網路媒體愈趨熱門發達,許多電視台開始成立網路影音部門,像是三立電視台斥資數億元打造了網路影音平台「Vidol」,累積百萬名會員。但是,竟有二名離職的工程師,疑似不滿公司,潛入三立公司刪除影音平台資料,涉嫌妨害電腦使用罪。甚至,該二名離職員工,因為否認犯罪,還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
依據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說,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例如文字或影音紀錄檔。像前述案例,若確有離職員工跑回公司刪資料之事實,明顯構成本條規定之犯罪。
另外,還要注意有一種情形,就是準備辦理離職的員工,於辦理交接過程,公司明明已經收回電腦或是筆電,員工卻趁著僱主或人事單位不注意的時候,將電腦的紀錄刪除,這也是有問題的。並且,不能說因為曾經持有該電腦或謂有權使用該電腦,而主張有權刪除相關電磁紀錄,因為該電碌紀錄仍屬公司所有。而且,就算員工曾經或尚有權使用該電腦,在某些時候,是以帳戶密碼進入另外一台伺服器,去刪除公司所享有的電磁紀錄資料,也是不合法的。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司有用的檔案資料,員工就不應該無故加以刪除,否則,除了民事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問題外,更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像涉嫌刪除三立影音資料的被告,還被收押禁見了,作壞事前可要三思而後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