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無人受傷自行離開,小心違規受罰

肇事無人受傷自行離開,小心違規受罰 4

 

在上個月有位陳姓駕駛,開車在台中市轉彎時不慎撞倒停在路邊的整排機車,事故後他立即下車將傾倒的機車扶正,陳姓駕駛自認為扶正就沒事,於是開車離開。機車車主要騎車時,發現自己機車有被撞痕跡,而且相鄰幾台車同樣也遭到撞擊,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是陳姓駕駛肇事,經約談後認定陳姓駕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開罰。

一般遇到這種狀況,像是行經巷弄、會車時,不慎刮傷路邊停靠車輛之類的,很多人都會認為又沒有人受傷,應該不算車禍事故;甚至以為沒人知道,於是就自行決定離開。然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因此,只要是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都算是肇事;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所以,就算僅是與停靠車輛發生輕微擦撞,並無人受傷,仍然不得離開現場,而應做必要處置。就算自認沒有造成損傷,路邊車主不在,至少也應該留下可聯絡方式,而不可以就逕自離去,否則,就會有違規受罰的可能。

另外,有一個案子也可以參考,現在市區車位難求,就連機車騎士常常也找不到位置停車;就曾經有一位大媽為了停車,將原本停在機車格的機車挪動位置,想要騰出車位,結果造成整排車輛倒地。像這種情形,因為這位大媽當時並不是在「駕駛車輛」,所以並無肇事問題;而他本意不是故意要毀壞旁邊車輛,所以也不會有毀損罪的部分。但仍然會有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要注意喔。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3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2條

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Ⅱ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