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大逆轉
最近有一起發生在車禍,一名曳引車的駕駛和騎士發生擦撞後,騎士因此倒地受傷,然而駕駛完全沒有停車的繼續往前開。警方循線逮到這名肇事卻揚長而去的駕駛,他表示自己真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才沒停下來。一審依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然而二審法院據後車的行車紀錄器發現,駕駛在車禍前後的速度一致,目擊者亦說未聽到碰撞聲,因此認為駕駛應真的不知有車禍,判決無罪。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的意旨是為了促使駕駛人駕車肇事後,能即時給予被害人救助保護,避免之後又有車再度撞擊傷者,以減輕或避免被害人傷亡,此攸關社會大眾的生命、身體及交通安全,因而將駕車肇事逃逸行為,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再者,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當然是行為人對於自己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像本案例中的曳引車駕駛若是根本不知道自己跟機車發生碰撞,沒有意識到自己致人死傷,又豈會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呢?
基本上若是駕駛一般小客車與其他車發生碰撞,要說完全沒有意識到有肇事是比較不可能啦,然而駕駛諸如砂石車、聯結車那類的大車跟其他車發生碰撞就真有可能不知道了,因此民眾也不要一味的認為「不知道自己肇事」都是狡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