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新娘之損害賠償問題
最近有一件悔婚遭求償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一位許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曾小姐,交往幾個月後論及婚嫁。訂婚時,許先生給了36萬元聘金、金飾和奉茶紅包等等共50多萬元,結婚喜宴也花費了不少錢。然而,婚禮辦完後,曾小姐卻拒絕辦結婚登記,幾經催促都拒不配合。而且,婚後三個月更以無法共同生活還搬走了。於是,許先生上法院請求曾小姐返還聘金等費用。
類似落跑新娘或新郎的狀況,時有所聞,但是法律上可能會有賠償及返還聘金的問題喔!
在本案例,許先主張他太太拜金及生活奢華,常會要求買名牌包、化妝品、及不時和姐妹淘喝下午茶等,而自己收入不高,曾勸妻子要節儉度日,反遭妻子嘲諷沒能力多賺點錢,婚後也拒絕登記,因此,許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求償。雖然太太聲稱聘金和紅包是母親收取,且主張不必返還贈與物等。不過,法院認為以訂定婚約的贈與,在婚約無效或撤銷後,可以要求返還,訂婚的聘金和紅包,屬於附條件的贈與,悔婚者應返還之,因此判決曾小姐應返還聘金及賠償金共八十多萬元。
依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此,許先生不能強迫曾小姐去辦理登記。其次,民法第976條第1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故違結婚期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等等,他方得解除婚約。」此故,對於曾小姐落跑新娘的行為,得依前述規定解除婚約。而民法第979-1條也有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所以曾小姐應返還聘金、金飾等。此外,民法第977條第1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第2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類似悔婚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例如印製喜帖、拍攝婚紗等費用;而且,他方還有可能請求精神賠償吧!下次要當落跑新娘時,請想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