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親性交之妨害風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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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罪,很少人聽過,叫作「血親為性交罪」,來看一下刑法第230條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罪,是規定在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所以這種行為,法律認為敗壞善良風俗,已認為不僅是不道德的的行為,而是違法的行為,姑不論法律是否管太多了,反正就是有這種規定就對了。這種妨害風化的行為,又叫親屬和姦罪。

可是,有一種情形法院認定無罪,就是先跑去結婚,再來和姦,就樣就沒有犯罪故意囉,來看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85號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親屬和姦罪,其所謂『和姦』,係指男女雙方基於合意,故意為婚姻以外之性交行為而言。故男女雙方已結為夫妻者,縱因違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近親不得結婚之限制,而屬於無效之婚姻,然若誤認婚姻無效為有效,屬於『事實錯誤』範圍,而非屬於『法律錯誤』範圍,無刑法第十六條之適用。此時當事人既係以『夫妻關係』為正當之性交行為,主觀上欠缺犯罪之故意,尚難論以該條之罪。」上面說的內容,有點讓人丈二金剛,不知所云。不過,只要注意重點:「當事人既係以夫妻關係為正當之性交行為,主觀上欠缺犯罪之故意」;結婚作愛總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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