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跟蹤,無法可管嗎?

布痞爬山玩水  

    日前報載有男子多年來不斷跟蹤(stalking)前女友,造成對方不堪其擾,而向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申請暫時保護令的消息,但該男子和對方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結婚,能依照該法處理嗎?

    對於這樣的質疑,我們可以先從《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來說起,依照這部法律規定,所謂家庭成員,並不限於雙方有結過婚,或是有一定親等之內的血緣或是姻親關係,只要雙方曾經一起同居過就可以了,換句話說,如果這則新聞中,該男子和他的前女友有住在一起過,就算之後分手,也一樣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滿足一定情形的時候,由法官裁定暫時保護令後,法律就會禁止這個男子在一定時間內接近他的前女友,並且還有前女友以及她的「家庭成員」,這時候,連從未和這個男子交往過的前女友的兄弟姊妹,也一樣可以受到暫時保護令的效果。

    之所以把家庭成員擴大到沒有血緣和婚姻關係的同居人,立法者主張是因為台灣目前沒有開放同性婚姻,基於考慮到同性同居人之間可能也會有家暴問題,才會這樣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雖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惟為明確規定以杜爭議,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但實際上是倡議者認為要先在法律中以某種方式「承認」同性伴侶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才要求通過這個規定,以便未來有個基礎,要求立法院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

    但是,如果今天有個情況下,兩人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卻沒有同居過,就無法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的定義,當然也無法適用該法,甚至如果只是短期同居、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的時候,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意旨(參照家暴法第3條立法意旨:現行條文所稱家庭成員,指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可視為家屬),到底能不能符合「家庭成員」的定義,其實有爭議,必須要仰賴法官在個案上的裁量,所以有人才會乾脆認為應該仿照日本禁止《跟追行為防止法(ストーカー行為規制法)》,直接對於某些惡意的跟追行為加以禁止,但如此一來連記者跟追政治人物的有些行為也可能被禁止,您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