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選擇誰來審判自己?
被告和法官之間的關係,從古代以來就被認為是人和神之間一樣,不懂法律的人很難質疑審判自己的人,而要求更換審判者。雖然,法律上訂有法官就個案迴避的事由,但實際上因為個案能夠聲請迴避成功的人非常的少,以目前還在審理中的南部知名選舉案件,被告雖然不斷聲請法官迴避,但都被法院拒絕。
如果法官像是機器一樣絕對秉持法律專業或概念法學下判決,其實誰來審沒有太大的差別。只是,如果今天審判者帶有個人情感或偏執,甚至是由非專業素人法官(人民參審或人民參審)組成的陪審員或是觀審員的時候,就會因為陪審員或觀審員組成的多元性,讓同樣類型的案件,因為審判者的不同,有著不同的命運。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陪審員或觀審員的制度,會先抽籤抽出「超額」的人民陪審員或觀審員,再給予被告或當事人「不附理由拒卻」部分陪審員或觀審員的權利,形同選法官,而被告或當事人就能先透過觀察,拒絕讓某些可能判決較不利於自己的陪審員或觀審員進入審判程序。舉例來說,在美國,如果被告是白人或中產階級的時候,就可能拒絕讓黑人或是中下階層擔任陪審員;政治傾向是共和黨的候選人,就可能拒絕讓支持民主黨的人民擔任陪審員。未來,台灣如果實施觀審制度,或許也會發生類似的情形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