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通聯記錄需要依照通保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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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前總統馬英九先生與立法委員柯建銘先生就過往監聽案的訴訟,在新聞媒體上常有報導,像是此種監聽或是其他調取通聯紀錄之行為,在司法實務辦案上實屬常見,對人民隱私權之侵害也時有耳聞,許多時候,檢警調取通聯紀錄的時候,為求方便,是沒有經過法院同意的,更沒有依照通保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或通監書,而是向電信業者直接函調,或要求當事人提出,但這種取證方式合法嗎?最近最高法院就有一個見解給了大家解答。
  最高法院將檢警想要蒐集的通訊內容,區分為未來或現在的通聯內容,和過去的通聯內容,如果是前者,的確要依照通保法的規定,有法官保留原則的適用,但是後者,既然是已經結束的通訊內容,那麼應該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仍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但刑事訴訟法適用之範圍與通保法不同,通保法原則上較重犯罪或是列舉之罪名才適用,但刑事訴訟法所有犯罪均適用,換句話說,如果檢警要辦理非重罪之情況,原本根本不能聲請調取票或通監書來調取已結束之通聯紀錄或通訊內容的限制,也會因為最高法院的見解,變成可以適用刑事訴訟法來調取了。
  就結論來說,最高法院可以說幫檢警開了一扇方便之門,但反過來說,就人民隱私之侵害,或許就基於司法偵查目的,而加以限制了。這樣的見解合不合理,就讓大家自己去考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