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賣房可能有營業稅

陽昇Boopee、集集路跑  

本週收到聽眾來信求援:
屌爆俠你好,謝謝你平日拯救地球,我是一個小市民你一定要救救我,我名下有6間房子,最近因為常常被人罵權貴,我真心想成為小市民,因此決定將房子通通都賣掉,沒想到賣完後收到國稅局通知我要繳營業稅,可是我又不是建商,從來沒聽過自己賣房子要繳營業稅5%這種離譜的事,除了奢侈稅外,我又被政府搶劫了,屌爆俠可不可以幫我打敗萬惡政府?

屌爆俠:
小市民你好,政府認為有營利的行為就要課徵5%的營業稅,不論你是個人、公司行號都一樣,至於認定是不是營利行為,政府會參考實際事況,一般來說會看是不是有營業的外觀(例如商號名稱)、有無固定場所在經營買賣(網站也算是固定場所)、有無僱人在做銷售工作等,當然,除了上述事實以外,萬能的政府只要認為你看起來就是像營利的樣子,你就要繳營業稅,本故事中如果房子是近期買入,又在短期內將6間房子都賣掉,很可能會被認定是有營利行為,不是單純一般人的財產交易,所以可能要繳營業稅,萬惡政府又再次勝利!屌爆俠下次再出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
又「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 月1 日起,應依 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 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復經財政部95年12月 29日令釋在案。經核上開令釋係財政部就營業稅法關於 營業人及營業稅課徵規定所為之闡釋,核與營業稅法之規定及立法目的相符,應可適用。
審酌原告持有上開6 戶房屋時間甚短,1 年內陸續出售,平均2 個月即出售1 戶,以原告持有時間、出售頻率及出售戶數觀之,顯已超出一般房屋為固定資產之特性,且原告於密接時間內反覆多次為出賣房屋行為,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之交易,自不能與一般個人偶發性出售房屋之非繼續性經濟活動 等同視之。

 

 

 

Sunrise Attorneys-at-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