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後藉口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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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包清添是保安大隊警察,於反核遊行的場合逮捕一名現行犯小偷,包清添眼見這名小偷手戴勞力士,兩手盡是金光閃閃的戒指,於是起貪念,對小偷強索財物,否則不會將其解送歸案,小偷心想被抓到就算了還被威脅勒索財物,真是人生最倒楣的一天。包清添犯了什麼罪?

 

答:

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擄人勒贖罪之「勒贖」,固指勒令提出贖金財物,以贖回被擄人,回復其生命之安全與身體之自由之謂,但所稱「擄人」,係指以非法之強制力迫使被害人離去其現時所在地,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行為而言。」
    「若行為人並非以不法之強制力迫使被害人離去其現時所在地,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行為,例如有逮捕通緝犯職責之員警,其逮捕通緝犯之行為,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所稱之「擄人」,並不該當,自不能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擄人勒贖罪相繩。茍有逮捕通緝犯職責之員警,宣稱或表明或客觀上足以顯現其為公務員之身分,而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以不予解送歸案為藉口,施行恫嚇,進而索取財物.則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端或藉勢勒索之罪。若有逮捕通緝犯職責之員警,並未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亦無以不予解送歸案施行恫嚇進而索取財物之行為,而係乘機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許以不予解送,則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受賄之罪。」
    因為包清添先合法逮捕小偷,合法行為非刑法第347條所謂的「擄人」,之後才有強索財物的行為,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包清添的行為不會構成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不過不要以為包清添這樣就沒事了,他還是可能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藉勢勒贖罪或違背職務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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