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扣押之醫療保險理賠

南投集集、水里  
問:喬治是一個負債累累的卡奴,財產跟收入都遭到綠色銀行扣押,屋漏偏逢連夜雨,不幸又車禍受傷住院治療,還好喬治有向大樹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心想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十萬至少可以得到保險理賠,但說時遲那時快,綠色銀行得知此事,馬上拿出法院核發的扣押命令,說窮人沒有生病的權利,醫療保險理賠金應賠給銀行抵債,銀行可以扣押醫療保險理賠,請問天理何在?

答:債權人如果向法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不只可以要求法院扣押有形財產,無形的財產例如有第三人欠債務人錢,也可以要求法院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就保險金來說,一般法院認定如果有已經確定的保險給付,也可以算是債權的一種,只要向法院聲請,也可以扣押;本故事中喬治因為醫療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已經有理賠醫療費用的債務產生,此時綠色銀行向法院要求扣押,保險公司就不能理賠給喬治,只能說生在台灣,健康是福氣,窮人連生病的權利都沒有。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是本院民事執行處應核發之扣押命令內容,除應禁止相對人於異議人執
行債權範圍內收取其對前開6 家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禁止其就保單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對相對人清償外,亦應禁止債務人於給付條件成就後收取保險金,並應禁止第三人向相對人清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又醫療保險金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因保單條件成就所轉變之債權,既聲請人已於強制執行聲請狀明確記載請求執行相對人對國泰保險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保險給付條件成就後保單價值換價之現金,可認該醫療保險金債權屬聲請人記載請求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應得逕自核發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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