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法拍屋也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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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透過法院拍賣程序買到凶宅,可否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求拒買或退錢?

 

答:
看看下面這二則新聞,您大概就會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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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法拍屋竟是兇宅!法院不給退還駁罹癌翁「要多體諒」
▲做足半年功課買法拍屋竟是凶宅!罹癌老翁積蓄全空。
東森新聞記者黃茹婷、俞戎航/桃園報導2014年4月19日
買到凶宅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桃園一名罹患大腸癌末期的徐姓老翁,花費畢生積蓄在平鎮市買了一戶法拍屋,打算身後留給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居住,沒想到跟管委會的人聊天才知道自己買到了凶宅,但法院當時根本沒有註記,因此將近一年來老翁四處陳情卻頻頻碰壁,如此打擊讓老翁病情加重體重暴跌8公斤。
想要晉身有殼一族是許多人畢生的夢想,但買到凶宅可是會成為一場夢靨。桃園一名69歲的徐姓老翁想替自己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兒尋找棲身之所,但礙於預算,他瞄準法拍屋,在買房前花了半年做足功課,到現場問過鄰居甚至還到派出所了解狀況,最後相中了這間位在桃園平鎮市的法拍屋,砸下畢生積蓄170萬元,雖然知道這間房子有嚴重漏水的問題,但老翁為了女兒一切值得,歡天喜地點交後才從管委會的口中得知這根本是間凶宅。
前屋主就是因為受不了房屋漏水太嚴重,再加上生活出狀況,所以在房間裡燒炭自殺,老翁很不滿,因為這麼一來170萬買的房子就因為是凶宅,價值只剩不到50萬元,縮水超過三分之一,於是向桃園地方法院要求撤銷拍賣,但法院以瑕疵並無擔保請求權駁回,並表示有疑問的話可以提告,還說法院資源有限要他多體諒,這話讓老翁欲哭無淚,真的很不甘願有房住不得,將近一年四處陳情卻頻頻碰壁,本來就患有大腸癌的他憂愁到體重暴跌8公斤,每天吃安眠藥才能入睡,賣出凶宅法院要民眾體諒,買到凶宅又有誰來體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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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現行強制執行法第69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註:以後可能會修改,未修法前,參與法院買房屋,請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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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漏水 法院拍賣要告知
2014/04/25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修瑞瑩/連線報導】
聯合報去年十一月廿二日獨家報導單親媽媽媽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向銀行告貸無門,辛苦積存的卅多萬保證金被沒入;引起立委重視,昨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莊昨晚得知,開心說:「今後不會再有人經歷我受到的痛苦」。
為防止台南單親媽媽莊明玉買到法拍凶宅事件重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要求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須調查載明如凶宅、嚴重漏水等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事項,避免民眾因不知情買到瑕疵屋。
「開心不再有人受我的苦」「修法才能避免再有弱勢受害」,莊明玉昨天獲悉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開心的表示,「今後不會再有人經歷她受到的痛苦」;她要感謝這次事件中,社會對她一家人的協助。
聯合報去年報導,莊明玉向法院買下善化的一處舊透天厝,事後沒有銀行願意貸款,查問下才知是凶宅。因向銀行告貸無門,付不出尾款被迫棄標,辛苦儲蓄的卅九萬元被沒收,讓她難過到一度想自殺。
立委丁守中、賴士葆、陳亭妃等人認為法院未適度揭露屋況資訊,對弱勢購屋族不公,提案修法。
得知拍到凶宅 可聲請撤銷
修法後,若莊明玉事件重演,因她還沒繳交尾款,拍賣程序尚未終結,在得知拍得凶宅後,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賣。
如果拍賣程序終結(款項都已付清、交屋等)後民眾才發現是凶宅,經確認拍賣公告上未記載相關資訊,且是出於執行法官、書記官故意或過失,可能構成國賠。
海砂屋、輻射屋也應告知
昨天通過的草案規定,法院公告拍賣不動產時須載明調查所得,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讓民眾在屋況資訊充分揭露情況下決定是否投標買屋。
草案另規定,執行法官或書記官在調查屋況時,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不得拒絕調查;債務人(屋主)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虛偽陳述,法院得予管收。司法院去年十二月已修正強制執行法的注意事項,製作房屋現況調查表,要求執行法官等人查封不動產時,應載明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形;昨天的修法對民眾更有具體保障。
司法院認為,現代化法院本來就應該做好資訊揭露的工作,使交易資訊公開透明,未來將加強教育訓練,第一線人員須把握第一時間做好現場調查,以減少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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