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小三財物,不得再任意討回
想要包養小三的老哥們可要注意啦!基於贈與的意思給小三的禮物,別想要任意討回。
近日新聞報導,某富商以每月10萬元包養小三,還送小三數百萬元的鑽戒,甚至於將銀行存摺和提款卡交給小三使用,後來雙方翻臉,富商要求小三返回之曾贈與的禮物,法院判決富商敗訴。報導轉述判決理由略謂:「已婚的富商,在酒店認識小三,富商以每月10萬元包養小三,小三因此離職就沒有再去酒店上班,進而與富商同居,之後,富商將名下存摺、提款卡交給小三;小三還向富商要求5克拉鴿子蛋鑽戒。」富商表示表示原打算與妻子離婚再聚小三,開口求婚時,小三說要和某藝人一樣的鴿子蛋鑽戒,富商就透過朋友到香港買下價值數百萬元的鴿子蛋裸鑽製成鑽戒送給小三當婚戒,富商另說不料後來小三反悔不結婚,才發現小三與另名男子在一起,所以才向小三討回存摺及提款卡,因此才發現小三領走帳戶內數千萬元,富商與小三分手後,向法院起訴請求小小三返還贈與物,請求返還數千萬元及鑽戒。不過法,小三說和富商並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交往,而且富商也沒有離婚,根本無法與她結婚。另外小三表示鑽戒是她開口跟富商要的禮物,不是婚戒,小三說是因富商自認無法給伊名份,又不同意小三繼續到酒店上班,才會給錢買房子。判決說沒有證據證明二人曾籌備婚禮、訂婚約的證據,所以論斷鑽戒不是富商因要結婚送給小三,其次,富商將提款卡密碼變更成小三的生日,明顯證明小三得自行支配帳戶內存款;法院認為:「現今社會男女交往,常有為討對方歡心、單純表達真心,而以高額現金資助對方,或贈送高價物品的情況,因此認定鑽戒與現金都是富商自願贈與,和結婚無關。」判決富商敗訴。
另外還有一事要瞭解,國稅局表示:「若法院認定雙方是贈與關係,就須繳贈與稅。」哇!如果是這樣的話,富商可能還要繳幾百萬元贈與稅,您看看,這包養小三,錢給了就算了。官司打贏就算了,假如官司打輸,錢要不回來,還要繳交幾百萬元的贈與稅,看倌們,你覺得這是怎樣的情形啊?
解除婚約討回訂情物,似乎理所當然。但是,包養小三,並非是基於結婚的意思,給予小三的金錢、房子、鑽戒等等,都是基於贈與的意思,既然如此,東西已經給人家了,原則上就不能要回來,事後再以其他理由請求小三還錢、還房子,這是阿婆生孩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