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員什麼時候要負擔業務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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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界矚目的醫療法修正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和當年因為馬偕肩難產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所以在醫療法中將醫療人員所要負擔的民事責任明確化一樣,這次針對刑事責任部分的修法,也一樣不是修刑法,而是修醫療法來解決。
  修法之後,依照醫療法第82條的規定,將會將醫療人員因為業務過失致死傷的刑事責任,限制在客觀行為上有「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時,才會成立,如同之前制定病人自主權利法時一樣,將「臨床專業裁量」的文字給明確化,希望可以藉此減少醫療人員所面臨的刑事責任。草案中也提到判斷前述要件時,要考慮「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可說是受到美國與日本法上如醫療水準與台灣行之有年的醫療常規的影響。
  原本修法的時候,有論者主張應該將醫療人員的過失責任全部免除,僅限於故意,或是限於重大過失等,不過經過朝野立委協商之後,於構成要件中改採限制客觀要件的方式,而不觸碰到主觀的過失程度的判斷,也避免在刑法中創造重大過失的嶄新概念,引來法界的反彈。
  至於修法之後,是否真能讓醫療人員比較少被病人告,或是是在起訴或是判刑上比較嚴謹,仍然有待修法後實務案件的累積,才能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