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與言論自由
在發生某人氣藝人自殺的事件後,許多人根據她的遺書,將矛頭指向常在網路上發表批評該藝人言論的網友,認為正是因為這些網路言論的「霸凌」,才導致了這起不幸的事件;不少在網路上也遭受過批評的政治人物,也紛紛跳出來,表示自己以往也飽受「霸凌」之苦,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該盡快通過法律,以刑事責任制裁這種網路「霸凌」行為。
但對於網友匿名發表誹謗言論的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其實早有相關規範,可以依據其他網友的檢舉,在最短的時間內刪除相關言論或匿名帳號,效力非常強大,例如某中央部會之前放上網路的政策宣傳影片(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就被網友認為內容過於腦殘,而向YOUTUBE檢舉,使該影片慘遭移除;甚至,當網路言論涉及誹謗的時候,被害人本來就可以向刑事機關提告,例如,在知名網站台大批踢踢實業坊上,還曾傳出有人不堪在網路上被網友訕笑,一次向地檢署怒告數百名網友,並成功索討到和解金的紀錄。所以,筆者實在不知道為何許多政治人物,認為還有必要另外制定法律來管制網路言論?或者說,醉翁之意不在酒,管制網路「霸凌」只是一個藉口,真正的目的是讓政府推動以往透過電信法、國安法,都未能竟功的「網路戒嚴」政策?甚或,這些政治人物是打算以刑事責任恫嚇人民和記者,以後不可以在網路上、媒體上批評政府或政治人物,否則就主張這算網路「霸凌」,隨即透過司法機關上門處理?
當然,筆者並非認為這種在網路上任意匿名發表言論之行為完全不用負責,但在既有刑事法律、網路服務提供者均有辦法處理的情況下,實在看不出有另外大費周章去立法的理由,反而這種在單一事件下所貿然通過的「現象立法」,才正是政治人物用來「霸凌」原本邁入自由民主的台灣社會,實施「網路戒嚴」的一個藉口而已,政府如果還有點智慧的話,就不應該隨之起舞,否則反而是讓這起不幸事件中的死者被那些害怕被人民批評政治人物給消費,主管機關自己更成了政治人物實施網路戒嚴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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