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律師意圖營利幫人打官司,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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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看來,不是律師是不能輕易幫人打官司的。最近,又有一件違反律師法被判決有罪的新聞案例。

 

報導指出,某彭姓女子向出車禍的親戚表示,其曾姓老闆很懂法律,可以協助處理訴訟事宜。因此,雙方簽立委任契約。彭女兄長的女兒因為騎機車與穿越馬路的行人發生車禍,導致腦挫傷、顏面撕裂傷、失語症、認知障礙等傷害。彭女向嫂嫂表示自己的老闆很懂法律,專辦幫人處理保險理賠申請及車禍調解,可以協助處理他女兒的車禍理賠事宜。雙方乃簽立委任契約,並由彭女的老闆曾先生協助製作告訴狀,交給彭女處理訴訟官司。後來,法官發現他們二人沒有律師資格,卻執行律師的業務,甚至於約定取得賠償金的百分之三十作為辦理的費用,乃認為違反前述律師法規定。縱然彭女辯稱是基於姑姑的身份,是好心協助姪女爭取賠償權益,沒有牟利的意思,並謂其任職的公司本就處理車禍理賠業務,幫老闆爭取業務,並非犯罪行為。但是,法院認為彭女並非單純基於親人的身份協助處理訴訟事宜,是有意圖營利的意思,認為違法律師法,屬於犯罪的行為。

 

一般說來,不是執業律師,是不能擔任刑事訴訟被告的辯護人,但是告訴代理人仍得由家屬代為之。此外,就算不是執業律師,也有可能擔任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基本上,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據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有規定例如公司的法務、當事人的配偶或親屬等,得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還有,所謂律師業務範圍,不僅僅只是打官司而已,即令只是代為撰寫書狀,仍可能屬律師訴訟業務之一部份。在上述彭女涉案部份,法院認為彭女與曾先生,是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而辦理訴訟事件。先由曾先生為委託人撰寫刑事告訴狀,再由彭女以告訴代理人的身分出庭應訊之方式,共同辦理訴訟事件,以此獲取前述委任契約書所約定之報酬。所以說,在前述案例,非親屬的曾先生代為撰寫書狀,再由親屬彭女擔任代理人去開庭,法院認為這已是辦理訴訟事件,不是僅單純寫寫書狀而已,更何況還有約定收取委任報酬,法院認為違反律師法規定,而為彭女及曾男有罪之判決。

 

在此提醒一般民眾,未取得律師資格,不得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未取得律師資格,就算是親屬,若基於意圖營利之目的,仍不得代為辦理訴訟事件,否則很容易被認定違法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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