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不教,誰之過?
一位喪偶的婦人原本與其遊手好閒的兒子同住,後來因其子不工作還欠了一屁股債,婦人一怒之下就搬到樓上住,藏起來的錢卻不翼而飛,乾脆在家裝一台監視器查明真相,一查之下才發現賊真的是兒子,原來婦人早有疑心,因兒子出手變得大方,連當掉的手機都贖回了,在兒子房內果真有找出了自己房子的複製鑰匙。這位痛心的婦人為了自己兒子能學乖,只得大義滅親,報警逮人,這名不學好的年輕人這才坦承自己偷了母親的二十幾萬元,不過那些錢除了償還賭債以外已然揮霍精光。
偷爸爸的東西跟偷路人甲的東西一樣嗎?除了行為一樣都是偷東西以外,在法律上其實是不太一樣的。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不管偷誰的東西都是用這條,差別在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若是前項的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
竊盜罪是非告論罪,也就是不管被害人有沒有提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偵查,然而被偷的對象若是前述那些親屬的話,沒有提告就沒有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