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認定通案瑕疵 銷量跌 推出刮刮樂送車?(三)
庶民律師新聞扎記4.3:交通部認定通案瑕疵,福斯銷量跌2/3推出刮刮樂送車?(三)
庶民律師之建議:請消保團體或選定受害者之一代為提出訴訟(即訴訟擔當),請求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2)請求權依據:
A.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民法359、360)
要先看買賣契約中有無訂清楚『DSG變速箱之通常作用及可能發生之危險』等,若沒有約定可能會出現失速等風險,那依照當初賣方所稱的通常作用與功能,應該構成不具備商品通常使用價值或品質,甚至未達保證品質之瑕疵(因為買這台車,不就是保證其變速箱可以正常運作嗎?),故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B.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請求權(民法 227)
如前述,且賣方刻意隱瞞此一問題,刻意誤導消費者,顯然可歸責於賣方,故可請求賣方補正此一瑕疵(就是將變速箱補正到當初約定或通常品質狀態,依原廠之說法只要更換變速箱即可,故應仍屬可以補正之瑕疵),但若該瑕疵已經無法補正(譬如問題會一直存在),自可直接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
(3)損害賠償要件及範圍
要注意的是瑕疵擔保責任的要件是買車時不知道有這瑕疵,且要在發現後六個月及交車五年內請求之(依我的看法,這裡所談的瑕疵就是「車的變速箱無法正常運作,有時會在行進間出現失速狀態」,符合民法第354條所稱「減少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至於當初若有特約免除或限制此項賣方擔保義務,因我認為這是賣方故意不告知這瑕疵,所以該約定也無效;當然若是訂在定型化契約內,也可能違反消保法第12條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的。
至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其屬於履行利益的賠償,就看各位因為這個瑕疵之所受損害(譬如要回厰檢修,日後驗車)及所失利益(即因故障而耗費之時間成本、減少之收入等)而定,也要車主自行去舉證主張啦。不過如果是請消保團體採團體訴訟方式,因為大致損害情形均類似或相同,只要法院認定此一賠償成立,額度部分就授權該團體統一去主張就好。
以我個人看法,或許減少價金(如果有小瑕疵但不影響正常行車的話)也是不錯的選擇,只是這樣好像沒法請消保團體代為訴訟,大家再去請問消保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