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無故未遷戶籍之妨害兵役問題
最近新聞報導,國防部過二年打算推動「提升後備戰力」專案,後備軍人召訓天數將變長,次數也可能增加,有人憂心,國防部若未作好後備軍人個人資料普查,未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案件,會大量增加,這個問題值得所有後備軍人注意。新聞進一步報導,有檢察官指出,後備軍人教召令通知,目前均寄至戶籍地址,不少人已搬離戶籍地址,根本無從得知自己被教召,地檢署偵辦該類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多為不起訴處分。但是,還是有許多被判有罪的。
政府採購之押標金追繳時效問題
機關若已發還廠商押標金,事後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而要追繳押標金,時效何時起算?政府採購法第30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以往,關於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沒有特別規定,造成實務上爭議。民國108年新修正政府採購法後,有了較明確的規範。
限制性招標之三家廠商投標比價議價問題
某政府機關標案雖然未達公告金額而採限制性招標,但欲投標廠商,卻在投標文件補充須知看到「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否則為流標」等文字,認為應該要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否則無法開標,所以打算去找別家廠商參與陪標,這樣對嗎?
駕駛故意撞人後逃離,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某駕駛為逃避警察攔檢,故意撞了執勤員警後跑掉,被檢察官起訴「傷害罪、妨害公務罪、肇事逃逸罪」,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成立妨害公務罪與傷害罪,但是逃逸部份判決無罪。不小心撞傷人跑掉構成肇事逃逸罪,為何故意撞傷人跑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呢?那用車輛當殺人工具的撞擊行為或無過失車禍,是否都算是「肇事」呢?
政府採購法之不良廠商停權裁罰的消滅時效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情形(例如: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機關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不良廠商之處分,通說認為屬「行政罰」性質。不過,實務上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就是機關於開標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有偽造文件投標的行為,也才會作出停權處分,而將廠商登載為不良廠商,這時就要討論裁罰時效是否消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