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可歸責廠商之延誤履約期限或解約之停權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構成前述事由,成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於特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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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契約外工程之金額限制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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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之時效問題

為了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我國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向檢察署犯罪被害人審查委員會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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