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代筆遺囑的合法製作方式

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有很多種,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其中,「代筆遺囑」顧名思義就是由遺囑人委由其他人代筆撰寫,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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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或分居後,應由那一方申報子女免稅額?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未滿20歲子女得列為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今年108年報稅的免稅額是8萬8千元。
離婚或分居時,常見夫妻重複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原則上,應由夫妻協議看是那一方來申報。協議不成時,就由「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依據財政部66年9月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釋:「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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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計算剩餘財產之時間基準與調整免除

一般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於夫妻離婚或死亡時,依照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繼承」或「受贈」之財產不包括在內),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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