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可否加入投標廠商團隊?
公共工程通常較為龐大而具有階段性,無法一標到底,故常見以分階段、分年度發包之情形。發包機關就公共工程各階段之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或因專業或因人力等問題,亦常見將前開事項發包委外處理。然而,前案擔任監造、專案管理之廠商,因履行機關契約,必會知悉一些不為後案投標廠商所知之內部資訊(包含前案廠商履行前階段工程所使用的技術、工法、材料、設備及規格等),是否可以在後案加入投標廠商之團隊或協助投標廠商?

【刑事】刑事訴訟法修法三讀通過 科技偵查法源授權(二)
上一篇中概略探討了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於新增科技偵查手段的一些具體規定,然而有些學者卻認為此次修法仍有不足之處,其一為科技偵查的一般授權規定於此次修法中付之闕如,在一般侵害程度較為輕微之強制處分下,第230條及第231條第2項即可成為其法律授權依據,亦即係授權司法警察干預基本權之偵查概括條款(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2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然而針對隱私權高度侵害的科技偵查手段,對於一般授權規定卻沒有新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也提到:「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前段、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及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僅係有關偵查之發動及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官)之規定,自不得作為裝設GPS追蹤器偵查手段之法源依據。」

【民事】通姦或侵害配偶權可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因為通姦罪已經廢除了,所以當面臨配偶外遇或有小三、小王的情況,採取法律途逕的手段,最重要的就是請求金錢賠償了。實務上,如果發現另一半有小三或小王,對於配偶的通姦或侵害配偶權行為,可以請求小三與配偶賠償多少錢呢?

【民事】重度精神障礙者請求扶養訴訟爭議問題
假若重度精神障礙者,在申請《社會救助法》的低收入生活扶助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假若遇到主管機關從嚴認定家庭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而認多年失散的兄長亦應列入,而不予核准低收入戶,此時未受監護的重度精神障礙者,可以自己名義或友人可以協助以其名義向法院對兄長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嗎?

【政府採購】在施工規範上設計特定「技術規格」構成違法綁標罪?
如果受機關之委託,為了讓建築物達到一定功能目的(如:防火、耐震等),而在施工規範上設計了特定參數的「技術規格」,要求得標之承造廠商使用該特定規格之設備,且未標註同等品,是否會構成政府採購法(下同)第88條第1項之違法綁標罪?換言之,特定技術規格,就等於「綁規格」嗎?非也!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