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法律新訊 4

【刑事】詐欺犯罪之自白及繳交犯罪所得可以減刑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假如詐欺集團騙了被害人「二千萬元」,車手、人頭帳戶、收簿手或水房等人,這些人可能各自只收到酬金「五萬元」,其他被騙的錢全部被金主或首腦拿走,請問車手或收簿手或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於偵審自白後,要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會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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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著作權】執行署採購的公共藝術品竟被控侵害日本藝術家著作權

日前傳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放置在門口的公共藝術品,竟遭日本知名藝術家木野智史指控抄襲,近日經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一審宣判,認定該公共藝術品確屬侵害著作權,提供該藝術品給執行署的葛菲雅奇公司與兼任負責人的知名藝術家蔡文祥遭法院判決應賠償木野智史新台幣200萬元外,還要負責將涉嫌侵權的藝術品銷毀,消息一出,引發網友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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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不動產】廠商可否以「漏項」為由請求給付工程款、利潤及管理費?

所謂「漏項」,一般是指「依工程圖說應施作,但工程價目表缺列計價」之項目,換言之,就是「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當然前提必須是實際上有施作完成。而當廠商確實按圖施作完成該「圖面有、價目表無、應受計價」之工程項目後,除了契約已明示約定廠商自負風險外,業主不得以價目表未記載、雙方未合意追加或未合意變更設計為由拒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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