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事】長榮集團李阿姨來查帳囉:檢查人是什麼?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於民國(下同)105年年初逝世後,其子嗣圍繞其身後留下的龐大遺產而展開的經營權爭奪戰,迄今仍是餘波蕩漾,從而衍生不少司法紛爭。如於105年間,張榮發之子張國煒透過其母親李玉美為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少數股東的身分,向管轄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藉以瞭解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狀況。

經醫院鑑定全人障害0%仍得請求強制險失能給付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強保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強制險給付項目限於: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換言之,在被保險人未另外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之情形下,因交通事故受有體傷及財損的被害人是不能夠向加害人的強制險保險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這也是所謂的強保法的承保範圍。
【刑事】醫事人員拍攝患者隱私部位合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新北市的慈濟醫院分院護理師將患者麻醉後的隱私照片PO到網路上而遭警察送辦,醫院也隨即提出提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諭令10萬元交保,原本以為事情靜待司法調查處理後即告一段落,然有自稱醫師的網友在網路上發文,稱醫事人員拍攝患者照片實屬常見,若不以此自保,到時候發生醫療糾紛,該怎麼辦?然發文當下即遭到慈濟醫院否認,稱該文提及的相關做法均非事實,且手術室明令非醫療行為的拍照屬違法行為,到底誰說的是對的呢?

【政府採購】採購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的交錯問題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所以會有與貪污治罪條例交錯競合,在於行為人涉及到公務人員,如果是廠商之間的詐術圍標,本身並不涉及公權力行使,僅會適用採購法第87條的相關規定處理,或者是另外涉及詐欺、背信或是偽造文書罪,然一旦有採購承辦人員涉入其中,問題就不是這麼簡單了。這裡所稱的採購人員,並非是採購法第88條所稱的「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此類人本質上與「公務員」或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不同,並不會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舉例來說,像是負責監造的建築師、顧問管理公司等等,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馮OO係O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縣議會委託辦理本案主體工程標之招標設計、監造、驗收等事務,竟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之經費概算書予楊OO,復與楊OO共謀,由楊OO覓得OO公司、OO公司陪標,由內定之OO公司標得主體工程標,且OO公司取得採購工程款後,扣除OO公司利潤579萬6000元及OO公司欠款29萬9918元後,支付馮OO388萬9582元,顯見馮OO應有洩漏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及馮OO與楊OO共同背信罪行。」,法院所論斷的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收賄罪,而是刑法既有的背信罪而已。

【政府採購】採購驗收能不能球員兼裁判?
依照現行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這很明確就是需要迴避的事由,理論上不可能存在讓具有親屬關係之人去辦理履約驗收的事宜,因為立法者根本不期待公務員在這時候可以公私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