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之租約終止的租佃爭議
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地主即出租人與佃農即承租人的租佃爭議,經常是地主認為佃農有不為耕作的情形,因此主張終止租約而收回土地。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若符合「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得予終止租約。但是,實務上關於不為耕作,有相關的論述,並非可一概而論。
在某些情形,例如未有收成是否算是不為耕作?植相很差或是環境維持很糟,算是不為耕作嗎?在類似情形,若承租人有耕作之意,且有從事種植之事實,即令種植的狀況不是很好,還是會認定有耕作的事實。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民事判決意旨:「於系爭期間內,香蕉固未開花結果而按年定期收獲,此僅係耕作客觀結果為何,上訴人既仍有耕作行為,如前所述,上訴人主觀上仍有繼續耕作之意思,不能以沒有收成而認上訴人不為耕作。至於上訴人耕作方式雖不符專業,惟上訴人仍在系爭土地上種植香蕉,尚有耕作之意,是被上訴人前述主張,自不可採。」
因此,佃農遇到類似地主認為種植很差而欲終止租約的情形,以上案例資料可供憑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