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先說結論:不一定。

【交通】肇事無人受傷亡而離開一定會被吊扣駕照嗎? 2
照片來源:Sandaru Muthuwadige/pexels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58號判決意旨:「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其尚應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卻無人傷亡情形,除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外,仍課予駕駛人及肇事人留置現場、維持肇事現場、通報員警等義務,核與前開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課予駕駛人肇事後為適當處置義務,以為維護肇事現場安全、確認有無人員傷亡、保存現場事證、通知警察機關釐清責任歸屬之規範意旨相符。」

  因此,肇事沒有留置現場、維持肇事現場、通報員警等,不管故意、過失,都是會被課以罰鍰的。但是,像是不知道肇事而「過失」離開現場,非屬「故意逃逸」的狀況,就不能進而裁罰吊扣駕照了。

  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前述規定,將違規行為態樣,分為前段之「未依規定處置」與後段之「逃逸」等二者,如有前段之「未依規定處置」違規行為,即應科處前段之罰鍰,如有後段之「逃逸」違規行為者,尚應再科處後段之吊扣駕駛執照,顯係立法者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比例原則,參酌駕駛人的違規情節輕重,就不同的違規行為態樣及主觀犯意,採取不同的處罰規定。因前段課予「適當處置義務」,係為維護現場安全、確認有無人員傷亡、保存事證、通知警察機關釐清責任等規範目的,處理辦法第3條各款所定各種處置,核與前開規範意旨相符,故駕駛人於肇事後,倘未依處理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處置,即構成前段所稱「未依規定處置」;至後段所謂「逃逸」,文義本質即具非難色彩,顯與單純地駛離有別,且立法者就此行為,亦課較前段更重的處罰,故解釋上應限於駕駛人於知悉肇事後,仍有意離去(或預見肇事而離去不違背其意),而具有肇事逃逸「故意」,始足構成後段所稱「逃逸」,尚不包括過失情形,方能寓有意圖逃避肇事責任的意涵;是以,就駕駛人肇事後離去之行為,究係該當「未依規定處置」,或尚構成「逃逸」,應依前開立法意旨、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之,僅在客觀上有不盡適當處置義務而離開現場之行為,且主觀上須知悉肇事(或預見肇事)仍決意離開(或離開不違背其意)而具有故意之主觀責任條件,始得以逃逸論處(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73號、110年度交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總而言之,在發生車禍或肇事而無人傷亡之情形,若駕駛人並非故意離開現場,就不能直接認定是肇事逃逸而裁罰吊扣駕駛執照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