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一人公司就不能當得標廠商嗎?

  近日有媒體報導,最高檢察署近年來諸如反賄選動畫、神探桌曆印刷、AI主播影音等影音製作採購案,屢屢由一人公司得標,且均為百萬元以下的限制性招標,似乎是質疑有違反採購法情形,而最高檢察署則回應並無違反採購法。誠如最高檢察署所言,一人公司確實有資格參與政府採購,畢竟公司法並未禁止成立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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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MART PRODUCTION/pexels

  在2001年公司法修正以前,法律確實有限制公司股東人數,例如有限公司必須要五人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七人以上,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則必須要二人以上,然這是2001年修法以前的事情,考量到吸引外資的大政策,許多避稅天堂、太平洋島國,都允許一人公司,政府認為沒有必要禁止,且就算有股東人數限制,台灣家族企業盛行之情況下,許多股東也都是找來親戚掛名,實際上還是一人公司。所以一人公司在目前並無違法之情形,當然可以參與政府標案。至於要不要限制標案不得為一人公司投標,恐怕得先考慮採購法第3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有何統計數據證明一人公司的履約能力較差,有要在招標文件中限制的必要?如果沒有,那就是無端限制競爭,不符合採購法的精神。

  且報導也提到,最高檢察署這種標案都是百萬元以下的小標案,有何必要限制一定要大規模的公司才能承接?此類反賄選動畫、神探桌曆印刷、AI主播影音等影音製作採購案,搞不好連獨資商號的工作室都做得起來,抓著一人公司之部分窮追猛打並無意義,且不要說是最高檢察署這種標案,其他機關規模更大的工程標案,搞不好都有一人公司參與投標,因為法律就沒有限制一人股東不能開公司,除非要求公司法廢除一人公司,否則採購法何必要去做這種限制?

  言而總之,一人公司原則上可以參與採購法的標案,如果個案上要有甚麼限制,招標機關得拿出理由,符合採購法第36條第1項的要件,否則無端限制競爭,反而違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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