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總舖師PO婚宴照討債違反個資法判決無罪案例
最近有件違反個資法規定使用他人婚宴照片,第一審判決無罪的新聞案例。一般來講,特定目的外使用他人個資或相片之類行為,檢察官起訴後,多會判決有罪,但本件很特殊地判決無罪,案件仍可上訴。我們一起來看看。

該案例是這樣子的,有一名辦桌總舖師九年前承辦某場婚宴,卻因新娘父親開出的支票跳票,還有十多萬元尾款未能收回。多年來聯繫未果,總舖師因臉書跳出當年婚宴回顧,想起這筆拖欠多年的款項,一時感觸在地方臉書社團發文抱怨「連結婚辦理喜宴錢也不付款」,並附上當年婚宴現場照片,希望欠款方能出面說明。
新娘認為個人名譽受到嚴重損害,提告總舖師涉犯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該總舖師貼文行為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是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總舖師發文內容有所依據而非惡意攻擊,乃屬維護自身合法債權,因此判決無罪。
本件檢察官起訴內容認為被告不滿無法清償債務,於取得該婚宴照片卻在社群軟體的公開社團公開發表「○○區,誇張了,竟然連結婚辦理喜宴錢也不付款雖然事情已9年…」等文字,並附上告訴人之婚宴照片數張,而認為屬非特定目的使用他人資料及誹謗行為。
不過,法院認為將告訴人個人資料相片附於臉書貼文後,此種「利用」他人個資之行為,雖已逾越原本的蒐集目的,然而,應該審究者被告使用他人個資行為,是否主觀上基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法利用他人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本件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存在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的主觀要件。
判決進一步略謂,婚禮宴席完成後確有因支票跳票緣故,而剩餘十多萬元尚未給付,迄至被告臉書貼文後方由告訴人父親簽立本票逐月歸還等情,因此被告貼文內容並非無所本而虛構事實,且被告所為發言尚屬節制,應認被告發表貼文內之言論,係因保護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尚在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而難認為違法。再則,具體特定被評論者之身分,係個人評論他人行為之基本前提,如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動輒受法律限制不得以姓名、外觀之特徵特定被評論者為何人,則言論根本無從聚焦,顯屬言論自由之重大侵害。則依此合乎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意旨之解釋方法,觀被告所附婚宴照片數張,其中大螢幕上之婚紗照雖足以識別告訴人身分而屬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但經權衡全案情節,被告目的係為表示對於該次宴席費用未獲清償之感慨,同時希望婚宴主家出面處理而附上婚宴照片,並無使用任何侮辱告訴人之言詞,且揭露之資訊亦屬有限,難認被告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特定意圖。
所以在本案,法官依貼文情形,大致認為被告所述非屬無據,並非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仍據以指摘、傳述之真實惡意而為,應認係為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不應以加重誹謗之刑責相繩。其次,被告主觀上也不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圖而使用他人個資,所以判決無罪(大致是被告發言尚屬節制、發言目的為婚宴費用未為清償之感慨,所以法官認為沒有不法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
但是要注意,不一定每一案件都這麼幸運,在臉書貼人家相片討債還是要注意呀!真的要貼,也不要罵人家或講一些有的沒的,就算被起訴也才會讓法官認為是沒有惡意或不法意圖。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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