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務員被認定霸凌提起救濟會被機關加重處罰嗎?
公務人員保障法在2025年修正,並於2026年1月開始施行霸凌保障制度,允許霸凌事件的被申訴人與申訴人就霸凌認定結果有救濟的機會,現行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第一項所定辦法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被申訴人如果經認定成立霸凌,所屬機關隨即就要依照同法第19-1條第1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對被申訴人論罰,此時被申訴人除了可就霸凌認定結果提出申訴來救濟外,對於裁罰也可以提起復審來救濟。此時機關如果因被申訴人提起霸凌認定結果的申訴救濟,就加重處罰,這樣有道理嗎?其實是否定的。近日有則監察院糾正運動部的案例頗值得參考,在該案中,監察院就認為運動部直接以當事人有提起行政救濟,即認為「無悔意」所以加重處罰,形同是迫害了當事人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且行政法院在類似裁罰案件有認為機關考量裁罰輕重的因素,應該限於行為時的情狀,而不是以事後有無救濟,泛稱悔意云云,來作為加重處罰的理由,否則誰還敢提起救濟?言下之意就是行政機關如果說當事人依法提起救濟,就算罪加一等,毫無悔意,那誰還敢找法院伸張正義、主持公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3號判決提到:「人評會對上開有利原告事項完全未予討論考量,人評會委員的後續發言包括原告毫無悔過之心,犯了錯還不改進,品德問題根本是部隊毒瘤,誠實榮譽不知到哪裡去了,本件成為全國體測中心的案例,讓金防部丟臉,工作無法達到長官要求,如果留任是危害部隊,『每個一小點的問題都要把它當成大問題,不然就會造成今天的類案發生』等語,有金防部109年4月13日陸金防人字第1090002422號令、送達證書、109年4月9日人評會簽到表、會議記錄可參(本院卷第129-139頁),可知人評會並沒有對於原告考評前1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歷年來任務賦予、工作態度及其他佐證事項等具體事證予以綜合考核,就作成不適服現役決定,可證109年4月9日人評會之判斷顯然是出於不完整的資訊及裁量的濫用,顯已違反考評具體作法第6點第1項第1至4款規定,並且是裁量濫用的違法……」,上開判決認為以事後情狀加重處罰的情形是裁量濫用,正可以和前述監察院的見解相呼應。
法律如果給予民眾救濟的權利,就不應該允許行政機關違背法律的精神,嘴巴上說你可以去找法官或上級機關救濟,背地裡又說你這樣是毫無悔意,罪加一等,要加重處罰,這樣說一套做一套的機關長官或外聘委員,才最是違背法令規定,在霸凌公務人員。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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