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裡的親密對話:一件情緒失控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
手機裡的親密對話:一件情緒失控下的乘機性交案無罪解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0號(上訴審: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

案情摘要
告訴人A女與友人餐敘後,因已有醉意,遂通知被告前來接送。被告見A女已然酒醉,又見其手機中留有與其他男性之親密對話及影片,心生不滿,告訴人指控,被告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先於客廳沙發上,趁A女泥醉不能抗拒之際,褪去其下身衣褲,以生殖器插入其下體而性交得逞;A女其後雖因疼痛而一度清醒,隨即又因不勝酒力而再度昏睡,被告遂將其帶至臥室床上,脫去其全身衣物後,承前乘機性交之犯意,再次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本案第一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70號,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審理。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判決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三:
一、驗傷診斷書僅能證明曾發生性行為,無法逕認為乘機性交
卷內驗傷診斷書固然記載告訴人受有新發之撕裂傷,然此僅能佐證雙方確實發生過性行為,尚不能僅憑此一事證,逕自推論被告係利用告訴人不能抗拒之機會而為性交行為。
二、事發後雙方仍有聯繫,且有意繼續交往
案發之後,被告與告訴人並未即刻斷絕往來,反而仍持續保持聯繫,且雙方均有意願繼續維持交往關係,此等後續互動模式,與乘機性交案件被害人常見之迴避反應有所不符。
三、員警到場時告訴人意識清楚,衣著整齊、對答如常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時,告訴人當時意識清楚,衣著整齊,且能與員警正常對答,並無明顯酒醉未醒、意識不清之情狀,此與告訴人所稱案發時「泥醉不能抗拒」之描述,存在相當落差。
無罪特徵:事發後頻繁聯絡與補強證據不足
本案之特徵有二:其一,雙方於事發後仍有頻繁之聯絡往來;其二,除告訴人之單方指述外,卷內其他證人之證述,均不足以達到補強、印證告訴人指訴,進而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之程度。
小結
本案顯示,驗傷診斷書等醫療證據,雖可證明性行為確實發生,卻未必能直接證明該性行為係在乘機、違反意願之情形下所發生,兩者之間仍須有其他事證加以連結。本案因驗傷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乘機要件、案發後雙方互動與典型被害人反應不符,且警方到場時告訴人意識清楚、應對如常,法院綜合判斷後,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故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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