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被強迫推銷怎麼辦?
近期有新聞報導,有男子經過捷運站周邊時被化妝品門市的店員熱情招呼進店「免費體驗敷臉」後,強迫推銷刷卡131萬餘元購買商品,後續經高院合議庭認為終止契約有理由,業者應返還131萬元。該業者因其手法惡性重大、受害民眾眾多且遍布全台,一年內高達300多人反映曾遭店家強迫推銷或長時間疲勞轟炸,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22年處以法定最高的罰鍰額度2,500萬元,創下此類案件最高罰鍰紀錄。

除化妝品外,推銷外語課程、瘦身課程、套書、愛心筆、保健食品等產品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銷售人員往往會以填問卷、趁消費者體驗做臉服務時用車輪戰方式強迫推銷,很多善良的消費者為求脫身或不好意思拒絕,只好刷卡付錢,事後反悔想退費,卻遭店家以商品已經拆封施作為由拒絕。
這種在路上強迫推銷的方式,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屬於「訪問交易」,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仔細思考下所做之交易判斷,為平衡消費者無法在購買前有充分的時間加以選擇,消保法特別賦予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若不慎在銷售人員強力推銷下簽下買賣合約,請把握在7天猶豫期間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解除契約。本條解除權規定有強制性,消費者的契約解除權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規定,如果業者違反上述規定而約定如限縮解除契約的期間不到七日、或限制解除契約,只可以書面通知的方式或是只可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這些約定都是無效的。
若消費者事後向店家表明欲解約退費而遭到刁難,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協助向市政府提起消費爭議申訴,也可以蒐集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實務已有消費者勝訴之多起先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字第73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356號判決等,皆為消費者受到強迫推銷付款後請求返還價金成功之案例。
強迫推銷有無法律責任?在刑事部分,若業者以多人將消費者團團圍住方式強逼消費者購買產品,可能構成強制罪;若是施加詐術使消費者對產品之功能、成分等陷於錯誤而購買也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另外這種強賣物品的行為,只要「違背消費者意願」也可能構成社維法第68條第3款,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之罰鍰。
消費者在面臨強迫推銷時,一定要勇於拒絕說「不」,並在確保人身安全下立即蒐證報警,才是避免後續法律糾紛的作法。若為求脫身不幸簽約付款,更須盡速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權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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