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把擋在家門口的車子貼上布膜,是否構成毀損罪?
最近有一個新聞案例,有一名車主將車輛停在路邊,但因為有擋住其他住戶的出入,因此被旁邊住戶貼膜還是膠布之類的東西,車主因此提告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新聞報導,屋主表示貼膜的原因,是希望車主從樓上能看到提醒,並指出這些車主都刻意不留電話。屋主說他父親需要坐輪椅,當無障礙車輛前來接送時,因門口被擋住,導致父親必須被推到馬路中間才能上車。屋主母親也表示,對方曾來嗆聲,質疑為何此處不能停車。從現場觀察,一樓兩戶住家皆為同一家人所有,左邊住戶大門已被車輛擋住,右邊則仍能正常通行,而該車輛從停放至今已達四天。
首先,如果這個黃色貼布,很容易就撕下來,也沒有造成掉漆,應該不會有什麼毀損的問題。其次,就算造成漆面有些須處理,會有費用產生的問題,但是否屬毀損的結果,也是有疑義的。
是否有毀棄、損壞車輛的表面,是事實認定的問題,然而對於住戶來說,若其主觀想法是要表達車輛不要擋住家門口的意思,對於法院來說,就有可能認為客觀上是沒有刑事不法,而構成要件不成立的。
將車輛在人家門口停了四天也沒留電話,可能是有點說不過去,而被貼膜的車主會生氣,也是可以理解。類似這種糾紛,二十年前的一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或許可為本案參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被告對本案之上開牆壁噴漆之行為,其字體雖非屬工整,但亦非屬塗鴨之類無意義文字,反而係屬有其功能上之意義存在,是其主觀意思當係在公告上開三個停車位係屬不合規定之車位。……按刑事犯罪是一種對法益較高度破壞之不法行為,是以並非所有之不法行為,均屬犯罪,若其不法內涵較低,依其性質會構成民事不法或行政不法。刑法理論上認為不法係指經刑法規範所否定之具有負面價值判斷之行為本身,包括結果不法及行為不法,在通常情形,二者必須兼備,始足以構成刑事不法,不法是一種層升之概念……尚難認係以具有行為不法之行為方式為之,被告之行為雖會造成該社區為塗銷噴漆而支出費用,但依前所述,被告之行為既不具行為不法之性質,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亦應認其僅具民事不法內涵,並未提升至刑事不法之層次,不得科以刑事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8號刑事判決:「被告於上開台中市○○社區地下室牆壁噴漆寫字,告知告訴人所增設之三個停車位,係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土地,不得占用之行為,雖造成該社區為回復舊觀而支出費用。但被告之行為,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亦應認僅具民事不法內涵,並未達刑事不法之程度,尚難以刑罰規定處罰。」
依法院見解若認無刑事不法則可能不構成毀損罪。也就是說,本案行為的不法內涵未升高到「刑事不法」,所生爭議就應該「民事不法」的層度而已。或許,雙方談個折衷的洗車或除膜費用,問題就解決了!
總之,關於本件是否構成毀損,是有相當爭議,但是被告就很麻煩了,也許下次留言就好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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