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夜店裡的親密互動: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夜店裡的親密互動:一件乘機性交案的無罪解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侵訴字第102號

案情摘要
被告於「X-CUBE」夜店結識告訴人A女,並不斷向A女敬酒,致A女酒醉。其後兩人搭乘計程車前往汽車旅館。告訴人指控,被告見其酒醉、意識不清,認有機可乘,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未經其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
本案並無歷審紀錄,為第一審即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無罪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被訴之乘機性交罪嫌不能證明,判決無罪。
無罪理由
法院說明無罪理由主要有二:
一、監視畫面顯示雙方行走正常,無明顯抗拒之意
依卷附監視畫面所示,告訴人及被告於行走過程中,均呈現正常之步態,並無明顯呈現抗拒之意思表示。
二、被告與告訴人於夜店內互動親密,並有多位證人具結證述
本案復有多位證人到庭具結證述,稱被告與告訴人於夜店內之互動狀態親密,此等證述內容與告訴人所稱遭乘機性交之情節,尚有出入。
無罪特徵:夜店外步行至旅館監視畫面顯示互動正常、性交事實不足以推論犯意
本案之特徵有二:其一,自夜店外步行至旅館之監視畫面均顯示,雙方互動親密、正常,並無抗拒之意;其二,雖可認定告訴人與被告於房間內確有發生性行為,然此一事實本身,尚難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具有乘機性交之犯意。
小結
本案顯示,「性交事實之存在」與「乘機性交犯意之存在」,係屬二事,不能逕以前者推論後者。當客觀影像紀錄顯示雙方互動親密、行動正常,未見明顯抗拒跡象時,法院即難以僅憑性交事實本身,逕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利用告訴人不能或不知抗拒機會而為性交之犯意。本案法院綜合判斷後,認定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故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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