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偽造發票兌獎的責任是什麼?-兼談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
近期有新聞指出,有人持多張偽造中獎發票到銀行試圖兌領獎金,惟兌獎據點的銀行行員察覺有異,因而暫緩給獎。那麼,偽造發票會涉及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首先,偽造發票會觸犯偽造文書罪,那發票究竟是屬於私文書或是公文書呢?
依我國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因此,發票既非由公務人員所製作,自然屬私文書,此時就要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在構成要件上,偽造文書罪除了要有偽造的行為,還須有偽造的故意。此可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8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695號判決、105年台上字第3044號判決意旨:「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而擅自製作而言,必行為人具有無製作權之認識,始克與擅自製作相當,否則行為人因欠缺偽造之故意,即難以刑法第210條之罪相繩。而行為人逾越所賦予之權限,以授予代理權之本人名義作成私文書時,就其逾越之部分,因無製作權,固仍不失為偽造之行為,但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茍係出於誤信他人授權之委託而製作者,亦因欠缺偽造之故意,自均不成立該條之罪。蓋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明知其對於該文書並無製作權,仍故意虛偽製作,方才構成。倘行為人主觀上善意認為其係受有他人之授權委託而有權製作該文書,即自始並無犯罪之認識,亦無明知而仍故意為之的犯罪故意可言,不應構成犯罪,而無庸逕以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課以刑責。」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並未意識到自己是在偽造文書,而是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具有製作該文書的權限,就可能因欠缺偽造故意,而不構成偽造文書罪喔!不過,當然,在我們現在討論的偽造發票情形中,幾乎不可能是出於誤信自己具有製作權限的情況。
除了偽造文書以外,偽造發票並進一步兌領獎金,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的詐欺取財罪,此可參刑法33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最後,除了刑事責任以外,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所以偽造發票除了會被檢察官偵辦以外,也會由主管機關取得證據後移送予司法機關辦理,已經取得的獎金,更是會被主管機關追回,以此手段騙取獎金,反而可能是得不償失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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