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告訴乃論強制罪的問題
實務上,經常發生吵架或打架而發生強制罪的問題,例如行車糾紛惡意攔車、強行擋路、把車輛惡意停放在人家出入口、租屋糾紛而房東擅自把租屋處斷水斷電或拆除大門或更換鎖頭、日常鄰里糾紛中故意按住電梯按鍵或用身體不讓電梯關門等等。

今天要來談的這種是阻擋人家蒐證的強拿手機行為。曾經看過一個新聞案例報導,某處社區楊姓住戶因為噪音問題與魏姓住戶發生爭執,雙方在樓梯間互相推擠拉扯,楊姓住戶見到魏姓住戶邊打邊拿手機拍,便奪走手機,不過沒多久就被魏姓鄰居拿回去。雙方就互告傷害、強制罪。
在此案件中,雙方因為互毆成傷,互告傷害罪都被起訴,不過在法院審理期間,因為達成和解後都撤告而獲不受理判決結果。但是,其中有一個問題,因為楊姓住戶被告的「強制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撤回告訴的,法官最後還是要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的。
一般司法實務,如果未有合法原因阻擋他人蒐證,而強行取走人家手機,很可能成立強制罪,即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個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告後是不能撤回告訴的。不過,本案楊姓住戶主張案發當晚出門抽菸時,魏姓鄰居剛好回家,發現他在看就罵他看三小,所以他打電話報警,魏姓鄰居等到警察來過又離開後,就衝到他家叫囂,同時拿手機錄影「故意貼近說有錄影存證」,其抗辯並非故意遮擋鄰居手機,後來搶走鄰居的手機不到5秒對方就取回了。
法官後來仔細比對勘驗內容,發現手機被搶走時間只有幾秒時間,所以法官認為相關證據顯示對於魏姓鄰居造成的影響輕微,強制效果短暫而認為這種行為尚未達到嚴重脫序必須譴責的程度,也不足以認定構成強制罪,所以判決無罪。
因此,類似這種情形,如果把人家手機拿走再多些時間,就可能成立強制罪了!在這個案例,當事人吵架只取走幾秒的時間,法官認為還沒有達到強制罪的程度,應該算是符合社會生活經驗法則的判決結果!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
✨更多政府採購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tsaigo.com/
✨更多著作權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copyrightdoctor.com/
✨更多不動產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realpropertydoctor.com/
✨更多撿屍相關文章資訊請進入 👉https://www.janesdoct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