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追繳押標金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在政府採購案件中,常見機關以廠商違反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各款之規定,不予發還(追繳)或是沒收押標金,包含:「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得標後拒不簽約。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中第七款概括條款的行為,依照工程會2025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函之內容,又包含:「一、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機關人員,共同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二、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三、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一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之一。四、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五、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與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共同實施本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構成要件事實。」然前述這些追繳或是沒收押標金的案件,廠商可以提出異議、申訴審議,還有行政訴訟,此時如果百般無奈,最後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採購】追繳押標金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嗎? 2
照片來源:chatgpt AI生成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追繳押標金之金額若小於150萬元,則第一審行政訴訟會由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審依照同法第263-1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章規定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只能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的普通庭,不能夠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所以有些不熟悉政府採購法的民眾,錯將金額小於150萬元之追繳押標金案件請求由高等行政法院的普通庭審理,此時就會被法院移轉到同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5年度訴字第804號裁定就指出:「原告不服原處分追繳之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未逾150萬元。是本件應屬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類型之訴訟事件,依前揭規定,應適用由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應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相關規定,不可不慎。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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