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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Q&A

    Q1:我想提出民事訴訟不當得利,但我僅知道對方帳戶,沒有對方姓名及聯絡方式,我需要如何向對方銀行索取帳戶持有人相關個資?

    ANS:

    因個資法規定,銀行應不會提供對方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案件涉及其他刑事糾紛,建議先行提起刑事告訴,案件偵辦時檢警會調查相關資訊。

    Q2: 我有親人因搶劫被捕,裁定收押於看守所逾兩星期,想請問一下不知開多才會開庭,開庭時間會通知我們家人嗎?開庭時我們家人可出庭聆聽嗎?

    ANS:

    1.  原則上會被收押,乃因犯嫌重大,後續應視檢察官偵查之進度而定。
    2. 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對於何時開庭,沒有固定的答案,只能等待檢察官的通知。
    3. 在地檢署階段是不能聆聽的。若起訴後到法院開庭是公開的,所以就可以聆聽。開庭時不會通知家人,若無收押禁見,可以去看守所看被告。

    Q3: 社區住戶在自家門口自設監視器,請問是否侵犯隱私權?

    ANS:

    如果鏡頭並非只拍攝其自家門口,有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的問題。

    Q4: 1、我幫朋友做保人要如何自保呢 ? 請他簽本票或借據有用嗎? 2、現在他都非常正常繳本息,將來如我不想做他的保人我想更換銀行保 人會很麻煩嗎?

    ANS:

    1. 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擔心的話,當然可以事先與朋友簽立一份委託保證契約,就是朋友委託您擔任保證人之契約,內容可以載明如果朋友未清償債務,造成您發生保證責任時,其應負賠償責任。可以事先請朋友簽立一張有金額但授權您填載到期日之本票做為您的擔保。
    2. 現在他非常正常繳本息,所以不用擔心。將來保證期間到期當然就沒有責任,然要更換保證人,必須銀行的同意,有一些麻煩,因為您必需再找到一個願意作保之人。

    Q5:在FB的Messenger上罵人白癡、低能狗等,是否為公然侮辱之行為?

    ANS:

    如果是在一對一的Messenger對話視窗,不符合「公然」之要件。

    Q6: 公司最近執行專案召募新人,並給予近一個月的職前訓練,在訓練期間還 有訓練津貼及餐點,如果訓練結束,通過考評並獲錄用者想放棄這個工 作。請問:公司有權要求賠償訓練期間所支付的津貼及培訓費用嗎?

    ANS:

    1. 契約自由原則,僱主得與勞工協議契約的內容。但是契約自由,不得違反法令及公平、善良風俗原則。
    2. 因此,所謂的職前訓練費用,若是以非法或巧立名目的方式,而不給付薪資或以賠償達到不給付薪資的效果,該約定原則上應屬無效。

    Q7: 口頭協議的遺產分割在有物證及人證的情況下能反悔嗎?

    ANS:

    遺產分割協議如有爭議,在訴訟上法院將視證據來判斷遺產分割協議是否成立,如確定成立則應履行。

    Q8:本人為刑事上侵占案件不起訴處分之被告,但原告在刑事未判決之前,民事上又以損害賠償一案,以一百萬元供擔保,假扣押本人不動產,本人申請限期起訴,起訴後,法院調解,調解時對方不出庭,第一審中開一次庭,第二次通知出庭,對方於出庭前一星期又撤銷民事訴訟。 請問: 1、我該如何請求賠償? 2、在什麼情況下無須舉證條文?

    ANS:

    1. 對於假扣押造成損害,而請求賠償的情形,原則上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本案敗訴而證明有損害之情形(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損害賠償);一種是假扣押自始不當而撤銷或類似之情形,不過也要證明有損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
    2.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 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3.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Q9:協議分割遺產,不參與分配者,仍象徵性分給少許,若判決分割有須如此嗎?判決分割能說自己那份不要而指定給某繼承人嗎?

    ANS:

    1. 若未拋棄繼承,則有遺產的繼承權利。
    2. 權利並非義務,因此繼承人要將權利給第三人,是允許的。但是,因為遺產繼承權在未破壞公同共有關係前,尚非可以移轉權利。所以說,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可以「象徵性分給少許」。
    3. 將遺產給其他繼承人,如果沒有贈與稅的問題,是可以考慮請法院按自己的意思下判決。

    Q10: 案件結(判決確定)都會收到「確定證明書」嗎?

    ANS:

    原則上,法院會主動發「確定證明書」予原告;如被告有需求,可向法院聲請付予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39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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