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的法律
「做人要誠實」,這句話感覺起來比較像是道德規範。其實,法律條文中,也有講「誠實」的喔。我們來看看,法律怎麼要求「政府要誠實」!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分別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條及第8條。這就是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要依正義公平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依據,並應考慮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1948號判決意旨參照)。在誠實信用原則之要求下,行政權力之行使,主觀上應善意,客觀上應衡平,不虛假詭詐,尤要注意下述幾點原則:(1)摒棄個人之情緒好惡。(2)不強人所難。(3)不出爾反爾。(4)權力應經常地行使。
嗯,那麼我們的政府有沒有讓人覺得「誠實」呢~